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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安宁区斥资助力本地电子商务发展

时间:2014-04-03 11:23:07

安宁区财政将连续三年,每年安排800-1000万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引导区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凡在安宁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引进、配合安宁区建设“甘肃电商谷”的网商和网上集中办公区的企业、个人;促进电子商务推广应用与交流合作,举办大型会展活动或开展培训活动的国内外专业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均可获资金扶持。

据悉,安宁区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对通过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消费者)等形式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或单一品牌(品类)年交易额名列全国电子商务行业平台前10名或国际排名前20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安宁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办费用、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安宁区、投产后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承诺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其在安宁区第一个完整税务年度纳税的区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实行封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年销售收入超500万元的零售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批发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同时新增加到限额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批发企业20万元,零售企业10万元或对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资助,但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述两项不重复奖励。

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但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平台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成立的本区注册电子商务子公司,按照其网上交易形成税收在我区第一个完整税务年度纳税的区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实行封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线上税收确认按实际支付计算,线下税收确认按支付比例计算。

支持本区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产品。对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本地产品有效销售产值占企业总有效销售产值的50%以上的在本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其纳税的区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实行封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企业独立建设的运营模式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网络流量大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行时间1年以上,经领导小组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实行封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辖区电子商务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50亿元或收费注册用户首次突破5000个、1万个、2万个的,分别按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辖区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开展移动O2O (线上线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按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实行封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借助注册及纳税关系均在安宁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成为付费会员并实际发生网上交易结算活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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