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互联网金融是一股清风,吹遍大江南北,那时候,只要你说自己是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在金融圈鄙视链里都能站到顶层。
经历风雨飘摇,终究年轻的小姑娘互联网与成熟保守的大叔金融,终于还是走到了理性分别的十字路口......
1.29号文,击碎“侥幸者”的最后一丝念想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之所以会列举,就是让市场主体明确哪些不能做)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
甚至直接抛出了刑法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把《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都摆在从业者眼前,起到威慑效果。
业内某平台CEO微信问,飒姐,这是不是意味着,业内的两条主产品线:综合理财和金交所导流不能做了?答案:Yes。29号文之后的P2P,就是干干净净的纯正民间借贷信息中介了,读者以后可把网贷平台想象成,一大波一大波的链家、我爱我家等房源中介。
2. 引流的实质是代销
以前,业内对于互联网平台与金交所的合作相对乐观,飒姐一位朋友拿到了某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牌照,开心到爆。一时间,各P2P平台主动伸出橄榄枝,纷纷通过金交所、金交中心输出“大标”,各方合作不亦乐乎,躺着收钱,售卖“渠道”何等舒服。
但是,针对交易所的整改,还是一轮一轮地来了,传统规则文件38号文、37号文神威仍在,“回头看”已然让交易所保持敬畏。现如今,连最边缘的“引流”“导流”模式都被叫停,网贷与金交所的缘分,怕也是尽了。
在其他国家和我国学界,对于“导流模式”属于销售的一种方式,早就持认可态度。此番29号文,实际上就是采纳了“引流”介绍客户即销售的观点。这也确实采纳了最严格的解释方法,达到了文义解释的“射程”最远处。侧面显露,立规者的态度之坚决。
3. 以罚促改,取缔非法金融机构
本次文件给出的时间节点是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底,短短两个半月要将违规业务压缩至零,整改是否能完成,挑战很多,也许真的要“延期”。
对于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开展行政处罚。对于存量化解不理的机构,可能会从行政处罚,转为刑事打击。
上周飒姐一位银行的朋友想下海创业,提到在某贷行业进行发资管计划的思路,然后最终还是想卖给普通C端客户,我们反对他的做法,最终不欢而散。以现在的29号文来看,无论这位朋友找哪位律师论证合规性,都会得到否定结论,因为,规则已经白纸黑字写在那里,不容揶揄和掩耳盗铃。
4. 兑付,依然是底牌
我们反对刚性兑付,但是非法金融活动是否要有兑付环节,不用飒姐说,大家心知肚明。
29号文指出,各省整治办在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做好风险应对预案,避免形成连锁反应和交叉传染,对拟取缔对象要稳妥制定取缔方案,协调机构实际控制人做好“兑付”安排....毋容置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是监管当局十分看重的。
如若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从实务上讲,还是要给参与群众一个说法,至少不能侵犯其财产权。但是,我们反对把各种利息都算进去,助长一些集资参与人的气焰,明明已经赚到盆满钵满,还是要超高利息和虚构收益。咱们还是得实事求是,不贪婪,不抹黑,实实在在。
5. 金融回归金融
一度,互联网金融里的“互联网”给了大家无限想象,通过互联网可以服务更多人,可以获得更多资本的青睐,甚至去海外上市都走得蛮轻松。但是,金融的风险外溢性让金融服务从来都是持证经营,野蛮生长的中国互金,最终要归于平静。
做大、跑量,这些年中国互金人的逻辑,还是丛林法则,野蛮生长,想尽办法套利,寻找规则的灰色空间。
让子弹飞一会的心态,让我们都沉浸在天马行空之中,对比德国与美国,前者以银行为金融主力军;后者以资本市场为融资主流,两者对创新的支持不同,作为直接融资的美国模式似乎更有吸引力。那么,我们会借鉴谁的做法?
现在看来,我们要走自己的路,一方面不放弃金融机构的作用,另一方面对直接融资大力支持,而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直接融资的渠道,值得肯定。
然而,我们反对网贷平台混搭各种理财,将原本就焦虑的中国金融消费者推向更焦虑的境地。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金融机构自身的互联网化,可能会成为下一波势头。而民间科技金融,恐怕还是要从科技上下功夫,无论你用区块链技术也好,研发量子计算机也罢,只有形成有自研专利技术,才能有立身之本。当然,也许有读者认为不公平,其实,世界从来不是平的。金融不是谁都可以玩的,这是常识。
最后,我们深情地向过往挥手,十年来,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像鲶鱼一样搅动了金融机器的神经,互联网的青春与感情,给金融的默守陈规以动力,促使金融机构的改革与自我觉醒。
如今,也许那个信奉丛林法则不守规矩的疯丫头即将完成历史使命。别了,那些年,别了那些年里互联网金融的野蛮与疯狂,激情与激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