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被杀,滴滴悬赏100万寻疑凶的做法引发了一场关于网约车安全问题的全民大讨论。
5月10日晚间,滴滴出行发布了一则《滴滴公司100万元寻找顺风车司机刘振华》的公告。文中称,因涉及重要事项,滴滴公司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线索,寻找一位名为刘振华的顺风车司机。同时,滴滴表示将视线索重要程度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并附上了该司机的身份号、电话等基本信息。
图片来源:滴滴出行
巨额悬赏的背后,有一个令人叹惋的原因。昨日(5月10日)深夜,郑州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账号在微博发布了一份警情通报,称受害人李某珠在搭乘网约车途中被害,网约车司机刘某华有重大嫌疑。
从郑州警方通报的嫌疑人信息看,与滴滴悬赏欲寻找的刘振华基本符合。
图片来源:@平安郑州
这起案件被曝后,全民震惊,舆论炸锅。
除了为被害女生感到惋惜,广大用户还对网约车的安全问题产生了担忧,并随即有了两大疑问:1、滴滴是否有权利公布嫌疑人的个人信息?2、滴滴平台司机与乘客出现纷争,甚至欺诈、行凶等情节严重的情况,滴滴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滴滴的投资人,金沙江创投董事总经理朱啸虎也在其朋友圈发文称:“国民级的应用必须承担起国民级的责任。”
对于用户的疑问,法律界人士给出了解读。
滴滴是否有权公布嫌疑人的个人信息?
对于滴滴是否有权利公布嫌疑人的个人信息这一质疑,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数据隐私团队负责合伙人冯坚坚律师向全天候科技表示,该问题可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及四十四条解读。
他表示,从表面上看,“个人即被收集者同意”是控制个人信息的企业(在欧盟的GDPR中被称为“数据控制者”)对外提供其个人信息(包括公开披露)的必要条件。但在中国的实践中,企业对外提供个人信息并非以“个人同意”为绝对前提,最典型的就是刑事侦查需要、国家安全需要、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等等。
冯坚坚还指出,在今年5月1日生效的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对于个人信息公开披露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有明确规定,以下情形中,个人信息控制者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a)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b)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c)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d) 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e) 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f)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因此,冯坚坚认为,滴滴公开潜逃嫌疑人照片及身份信息的行为,一方面有助于市民识别嫌疑人,进行自我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加速案件的侦破进程,同时本案的犯罪手段残忍且在社会舆论中造成巨大影响,有可能从单纯的刑事案件上升到公共利益范畴。总之,对滴滴行为的质疑,既反映了整个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高,但也走入了将“个人同意原则”绝对化的误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也在接受《财经网》采访时表示,“滴滴的公告没有说因为什么事情而公开悬赏寻找司机,没有说司机是犯罪嫌疑人,所以不涉及名誉权的问题。另外,公开司机的个人信息不代表一定侵犯其隐私权。”
赵占领还解释称,“首先,这个司机本身有重大犯罪嫌疑,甚至可能已被警方列为犯罪嫌疑人,公众也有义务配合警方,提供相关线索;其次,滴滴是利用其影响力,通过悬赏方式,尽快收集线索,也起到协助警方尽快侦破案件的作用;再者,公告没有说明因涉嫌犯罪而悬赏寻找司机,也不排除家属希望尽快找到司机、劝其自首归案,进而公告寻找的可能。”
滴滴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事件发生后,滴滴很快发出了致歉声明。滴滴称:
对于郑州顺风车乘客李女士遇害一事,我们感到万分悲痛和愧疚,在这样的悲剧面前,任何言语都无法表达我们沉痛的自责。我们真诚地和李女士的家人道歉,作为平台我们辜负了用户的信任,在这件事情上,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过,滴滴公关人员在朋友圈的发文小范围引发网友反感。今日凌晨,有滴滴出行公关人员在朋友圈发文称:“大家如果想接友商的单子就接吧,如果你们觉得挣这点人血馒头钱能够让出行更安全的话,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在该案件中,滴滴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又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天奇创投基金管理合伙人魏武挥在《滴滴,一个连接者的责任边界》一文中,把滴滴模式与淘宝模式做了类比分析:阿里巴巴从不否认淘宝平台存在假货,也没有对假货听之任之。如果消费者在淘宝买到假货,标准的流程是找淘宝运营方(小二)协助,向卖方讨要说法。换句话说,这是消费者和卖方的博弈者,淘宝作为平台方,更多扮演着仲裁者的角色,极少出现平台赔偿事件。
后来,渐渐发生了改变。据魏武挥介绍,如今,普遍被接受的避风港法已经开始向红旗法则迁移。红旗法则下,普遍的观点是,如果侵权方的侵权显而易见,平台方理应知道这是侵权行为,如果任由其发布,平台有责。因为,随着技术的发展,平台是可以发现侵权行为的。
随之也会产生一个词——“主体责任”。在魏武辉看来,主体责任就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写进民事诉讼法的,这是一个很沉重的责任,并不是责任分割。平台如果真需要承担主体责任,是会彻底压垮共享经济概念的一个紧箍咒。
对于此次事件中的滴滴,有分析认为,滴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滴滴不是杀人事件的行为者,且滴滴司机杀害乘客,与滴滴公司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刘振华作为滴滴平台的注册司机,滴滴作为顺风车平台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在社会责任、公序良俗和民事责任方面,都难辞其咎。
也有法律界人士告诉全天候科技:“目前网上的质疑是有道理的,滴滴为了商业竞争,可能在司机遴选上把关不够严格,但是这种把关不严与本案的发生有多大的因果关系,很难判断。比如该嫌疑人是否有犯罪前科,如果履历清白,至少在这个个案中就可能因果关系不大。毕竟潜在的恶性犯罪人很难提前筛选,而且如果滴滴真的进行严格筛选,又有可能被指责歧视特定人群。这个在美国也是有巨大争议的事情。”
网约车模式的安全挑战
不只是滴滴出行,国外打车巨头Uber、Lyft等也都被曝出过安全问题。
4月30日,美国财经新闻媒体CNBC刊出一份调查,称全美至少有103名司机,在过去4年内被指控性侵或性虐乘客,这些司机已被通缉、逮捕或提起诉讼,其中31名司机已因为强奸、非法拘禁等罪名被定罪,还有数十件刑事与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
侵害事件频发与网约车平台在审核、监管上的疏漏存在极其重要的关系。
以滴滴快车为例,滴滴方面对司机的要求仅仅是:1、拥有一辆本地拍照的车(行驶证可以不是本人名字);2、裸车价格7万以上,车龄8年以内;3、本人拥有C1及以上驾照,驾龄3年以上。而要想成为快车司机只需要三个步骤:1、五秒钟手机注册;2、一分钟完善资料;3、48小时审核出结果。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很难保证对司机背景的详细调查。
缺乏深入调查审核的结果也是让人惊叹。2016年3月,深圳官方通报一则数据,称经公安部门排查,在深圳网约车驾驶员群体中发现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
另外,在广东警方公布的2017年度十大网络安全案件中, “滴滴黑产”名列其中。警方透露,涉案的虚假账户有几十万个,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在全民安全大拷问下,滴滴亟待解决司机管理漏洞。
5月11日,交通运输部在其官方微信号发布了题为《检验网约车发展的标准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的文章。文中指出,
交通运输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和发展新业态的初衷是激发市场活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而一些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发展壮大之后,不是将必要的社会责任扛在肩上,而是挖空心思的侵害司机和乘客利益。
网约车企业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必须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检验网约车发展的标准不是“流量”或“估值”,而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除了谈及企业的责任,文中还对监管提出了要求:
政府必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鼓励创新,守住底线,统筹新老业态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用市场的力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的交通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