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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上海交警春节期间查处了这些酒驾行为

时间:2018-02-23

据上海发布,为确保春节长假期间市民出行安全,全市公安交警部门继续加强对“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据统计,2月15日至2月21日(春节长假期间),沪交警共查获酒驾违法行为28起。其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17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1起。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驾标准

对酒后驾驶的认定是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家标准相关规定作出的,即:

①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驾驶

②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③具体什么时间饮酒、饮什么品种的酒对酒后驾驶事实的认定不构成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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