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40%的业务骨干来自外省市,他们还是以租房为主。但静安区房租很贵,租得太远又没法集中精力工作。”丁小姐所在的公司是总部设在静安的一家知名化妆品行业跨国企业,日前她参加了静安区政府举办的“总部政策发布会暨招商推介会”,当获悉《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即将出台,对外企员工关心的“人才公寓”也有不少提法时,她充满了期待。
今年4月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又称“33条”)正式对外发布,提出要“举全市之力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支持各区、各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努力营造‘亲商、安商、留商、富商’的良好氛围。”
为呼应“33条”的相关规定,经过近一年的企业调研、法规研究、政策比选、专家会审,数易其稿,《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目前已经成熟,即将正式发布。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涉及四个领域:即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及上述机构聘用的符合条件的员工; 扶持政策中除市级政策外,还规定了装修资助、人才公寓、升级资助、国际发明专利资助等区级配套扶持政策。
据静安区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有三大亮点,一是细化了有关“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内容。今年2月份,市政府出台了2017版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正式将“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纳入地区总部范畴,但在财政扶持政策上没有规定。即将发布的静安区总部政策明确了在静安区落户的总部型机构可以享受租房资助、经营奖励等四方面具体政策。同时,实施办法还首次将“外资研发中心”列入扶持对象,同样给予相应的租房、发明专利等资助。这位负责人表示,希望借此能吸引更多的总部型机构和研发中心在静安落户并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出这些企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是增加“存量企业升级总部”的内容。为更好鼓励区内原有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升级总部,实施办法中除了包含市政府规定中已有的总部扶持政策,针对市级政策中开办资助仅适用于“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的投资性公司的条款,明确规定“对本区存量企业(2017年1月1日之前设立)升级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给予一定的资助”,而且不限于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地区总部同样适用。
三是增加“人才公寓”“装修资助”等内容。静安区在对外资企业进行调研时,企业集中反映上海高昂的居住成本不利于企业招纳专业人才。为鼓励地区总部和总部型企业承担更多集中管理、科研开发等功能,降低企业录用外地或外籍专业人才的用工成本,静安区在扶持政策中特地增加了相应条款,对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优先考虑入住本区“人才公寓”,并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解放日报记者 吴卫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