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首例因声呐“电子警察”抓拍违法鸣喇叭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昨天下午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一中院认定原告何先生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起诉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上海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为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为了更准确高效地处罚违法鸣喇叭行为,2016年上海引入声呐技术,在车流量、人流量较大的路口安装声呐“电子警察”。
2018年5月12日18时许,何先生在上海市某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等待时,突然收到一条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短信通知,提醒他涉嫌违法鸣喇叭。道路一侧的“违法鸣喇叭”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其车牌号。何先生认为,当时他并没有摁喇叭的行为。事后,他几次通过电子邮件与交警支队沟通,希望对此事重新审查。
交警支队经过调查,认为声呐“电子警察”记录证据确凿,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同年6月30日,何先生前往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理上述事项,交警支队向其出具《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确认单》和《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何先生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何先生虽在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并缴纳罚款,但对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因何先生是外籍身份,根据规定,该行政诉讼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法院称交警处罚证据充分
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何先生违法鸣喇叭的事实是否成立、声呐“电子警察”抓拍是否准确有效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何先生认为,当时自己没有鸣喇叭。他是从事汽车声源定位工作的,对声呐系统的准确性和交警支队提供的违法鸣喇叭证据即4张照片存疑。交警支队指出,上海使用的声呐“电子警察”违法鸣喇叭抓拍设备均已通过国家权威机构检测合法。声呐“电子警察”通过声阵列采集设备,采集违法鸣喇叭的声音信号,通过高清摄像机采集车辆图像信号,再分别传输至声源自动识别系统,进行声源定位和图像自动抓拍识别,即声呐定位和视频巡查组合认定的方式,确定违法行为后由系统自动生成4张证据照片,包括车牌细节、车辆全景、路况图和声源位置示意图。何先生车辆鸣喇叭产生的点位,就来自他的车辆引擎盖中央,定位很精确,可以确认其违法鸣喇叭。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交警支队认定何先生鸣喇叭的事实是否成立,交警支队提交的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内容是否具有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本案中,交警支队提供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与告知书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何先生于2018年5月12日18时02分实施了在禁止鸣喇叭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违法行为。故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并将处罚决定送达何先生,保障了何先生的程序性权利。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解放日报 记者 王闲乐 通讯员 李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