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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男子高抛垃圾划破邻居脸部,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刑事拘留

时间:2021-03-03

近日,发生在杨浦沈阳路某小区的高空抛物致居民严重受伤案件,持续引发市民关注。记者今天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获悉,犯罪嫌疑人於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刑事拘留。这是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於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警方刑拘

今年2月10日,家住沈阳路某小区的市民蒋女士在居委干部的陪同下向杨浦警方报案,称自己经过楼下时,被从高空扔下的一袋白色塑料袋砸中。垃圾袋中数块破碎的瓷片直接划破了她的脸颊,血流不止。之后蒋女士被及时送往医院,面颊伤口处被缝了多针,所幸未危及生命。

蒋女士脸上被划伤,缝了多针

大桥派出所民警接报后随即到现场展开调查。据介绍,事发大楼共24层,每层10户人家。通过实地走访勘查,民警发现塑料袋系从8楼以下楼层抛出。“从抛物轨迹来看,是从东北侧抛出。”民警对相关住户开展逐层逐户的走访排查。经过连续多日的不懈努力,3月2日晚,居住在该楼内的犯罪嫌疑人於某被警方抓获。

到案后,於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据交代,2月10日上午,他独自在家休息,看到屋内有不少垃圾便一并收入塑料袋中,其中还有此前自己不慎弄碎的陶瓷杯。因懒得下楼前往垃圾站,於某竟将含有陶瓷碎片的塑料袋直接扔出了窗外。此时,被害人蒋女士恰巧经过楼下。

於某从楼上扔下、砸中蒋女士的垃圾

“听见惨叫声,我意识到自己可能闯祸了。因为心虚我就下了楼,看到一位老阿姨满脸鲜血很痛苦,那一刻,我内心很挣扎,想过向她承认是自己扔的垃圾,但最终因为害怕就离开了。”於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

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据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目前,犯罪嫌疑人於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专家说法:“高空抛物”单独入刑,有助于司法实践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伴随而来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社会顽症,群众反响强烈。早在《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中,已对高空抛物行为致害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情节严重的、对不特定多数人产生危险的情形,有必要以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指出,以往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总得来说,该罪的入罪条件较高。相应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起刑点也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打击不够精准、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实践应用比较有限。”

今天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1条第2款明确:“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据此,自今年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以往在司法中办理高空抛物案件时可能出现的裁量轻重、判决不一等情况。”李翔表示,首先,“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表述更为直观,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

李翔认为,“高空抛物罪”的规定也降低了入罪门槛,“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高空抛物罪予以制裁,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

李翔还表示,新法规定也能更好地与相关民事、行政法律相衔接。“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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