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肖在本市某单位工作6年,最近该单位由合资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老肖雨该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个月单位以转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这样做吗?
答: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36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转制期间单位不可以转制为由单方面提出与老肖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与老肖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单位需要向老肖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