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对于爱吃饼干的市民来说,“江中猴姑饼干”是个耳熟能详的名字。近日,“江中猴姑饼干”来到合肥,将合肥一家便利店和位于宿州市的一食品厂起诉至法院,认为两被告生产或销售与其商标近似的产品,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原告(左)和被告(右)的产品
声明有“猴姑”商标使用权
此案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食疗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了“猴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蛋糕、薄烤饼、谷粉制食品、馅饼(点心)、糕点等,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止。
2015年10月28日,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江中食疗公司使用,授权性质为独占使用许可,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我们享有‘猴姑’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江中食疗公司表示,其成立于2011年5月13日,是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并且是国内首家专业食疗公司,其于2013年9月将“猴头菇”与饼干相结合,推出“猴姑”酥性饼干产品,结合“大品牌、大广告”的独特营销模式,使猴姑饼干迅速占领市场。
要求我省商店和厂家赔偿
江中食疗公司称,经调查发现,位于合肥市荷叶地街道一门面房经营的“某某便利店”内,销售由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猴菇酥”产品,“该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猴菇’、‘猴菇酥’文字标识,该标识与我们的‘猴姑’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以为是由我们生产的产品。”江中食疗公司认为,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糕点食品的生产者,使用产品商标时应当避让知名商标而不避让,反而故意使用与“猴姑”文字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标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在官方网站对其多款“猴菇酥”产品进行宣传,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据此,江中食疗公司将位于合肥市的这家便利店和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猴姑”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便利店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食品公司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对于此案的二被告是否构成对江中“猴姑”的侵权,目前,合肥高新区法院正在审理中。(记者张剑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