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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五粮液瓶装别的酒 被判赔偿上千万

时间:2018-05-02

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在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近日,省高院举行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7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以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侵权案件,侵权人被判赔偿1300余万元,刷新了我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最高纪录。

省高院发布的白皮书显示,去年一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904件,审结5797件(含旧存),同比2016年分别上升32.58%和32.5%。2017年全省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393件,同比上升33.9%。案件类型仍集中于著作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其中商标权案件占比最大,占比42.99%,著作权案件增长最快,增幅39.73%。

五粮液瓶灌装别的白酒被判赔偿1300多万

五粮液集团公司是中国驰名商标“五粮液”的权利人,其授权许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独占使用涉案商标。

2015年6月18日,肖某某、金某等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芜湖市中院认定:2014年2月春节期间,金某与肖某某商定,由肖某某从许某某处收购用别的品牌白酒灌装生产的假冒五粮液白酒,后通过他人运输发货至上海,由金某出售给他人,并在上海地区销售。

上述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发生在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许某某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向肖某某销售了15000箱,肖某某以每箱1150元至1200元的价格向金某销售了2万多箱,金某以每箱145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2万多箱。五粮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肖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五粮液公司损失1400万元。法院根据刑事案件相关证据确定的假酒贩卖数量、单价等计算出肖某某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认定赔偿数额。法院最终判决,肖某某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1319万余元。

高架施工装置被判侵犯专利权

徐某是“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伸缩缝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07年9月,徐某许可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路宝公司)独占制造、使用、销售该专利产品。

2009年9月,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四局四公司)中标合肥市裕溪路高架桥第二标段的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中铁四局四公司与寿县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下称交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两种型号的转向式多向变位伸缩缝装置若干,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为必须符合交通行业标准及中铁四局四公司提供的图纸要求。

交通公司又与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下称衡水路德公司)签订合同采购伸缩缝装置。后来,中铁四局四公司将交通公司交付的伸缩缝装置安装在合肥市裕溪路高架桥上。

徐某、路宝公司认为该伸缩缝装置侵害其专利权,向合肥市中院起诉。衡水路德公司辩称,涉案专利已上升为行业标准,即使涉案产品在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也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衡水路德公司、交通公司、中铁四局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徐某、路宝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离职后用老东家之名生产产品

刘某某等三人原来是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燕之坊)员工,与燕之坊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三人在任职期间掌握了燕之坊公司的客户信息、销售渠道以及商品价格等商业秘密。

后三人从燕之坊公司离职,将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上海柘宇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并挤占了燕之坊公司在上海的部分市场。上海柘宇公司将其供货的产品生产企业标注为安徽燕之坊公司进行销售,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

燕之坊公司得知后,起诉至合肥市中院,要求三人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上海柘宇公司、刘某某三人,立即停止侵害燕之坊公司商业秘密、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燕之坊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上海柘宇公司赔偿燕之坊公司2万元。此案通过加大对侵权人的判罚力度,给企业员工在离职后试图“挖老东家墙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敲响了警钟。

(记者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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