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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不归开发商管 却要为淹死人负责

时间:2018-05-03

中安在线讯、据安徽商报消息 去年夏天,年轻男子小郭(化名)和朋友一起在长丰县双墩镇境内一水库游泳,该水库旁边是一楼盘,开发商用台阶将水库与楼盘喷泉广场相连。小郭因不习水性,溺水身亡。事发后,小郭家人将小郭的朋友和楼盘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2017年7月17日下午,在不习水性的小郭倡导并引路下,董某驾驶自家车带着小郭、谢某来到长丰县双墩镇境内双凤湖水库准备游泳,该水域旁边是某楼盘销售中心。

据了解,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在自己的销售中心对面,建造风格别致的音乐喷泉广场,并将广场临双凤湖一面修筑台阶,逐级延伸至双凤湖中。

三人到达双凤湖后,谢某当即脱衣下水向湖中游去,董某与小郭在水边玩。董某随后到湖边广场去给小郭买水袖。然而,当董某将水袖买回,就没见到小郭在原处,董某当即呼救,组织人员救人。在多人帮助下,董某、谢某将小郭救上岸,一边进行心脏复苏,一边拨打救护车急救,遗憾的是最终未能挽救小郭的生命。

悲痛之余,小郭家人一纸诉状将董某、谢某及房地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69万余元。

长丰县法院一审认定董某、谢某各承担7.5%(共15%)的连带赔偿责任;房产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董某、谢某连带赔偿损失9.7万余元;房产公司赔偿16万余元。

说法:安全措施不到位 开发商被判赔偿

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双凤湖水库属于开放性水域,水库边的广场及台阶并非水库的管理者修建,辖区政府也在水库的水利设施的栏杆上设立有警示标志,并禁止在水库游泳,而房产公司基于商业目的,在双凤湖水库边修建广场及台阶,作为休闲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应当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该公司并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合肥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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