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据安徽商报消息 去年5月,林某报团准备出游。赶往合肥火车站时,在“合肥火车站”地铁出口乘坐手扶电梯时不慎摔伤,共花费医疗费14044.57元。林某认为,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确保乘客进出站口安全的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轨道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庭审中,当时地铁内的监控视频显示,林某于当日12:09左右到达地铁A出口,此时林某身背白色双肩包,左手挽衣物,右手拖拽一拉杆旅行箱,与同伴并肩而行。林某踏上手扶电梯后,在手扶电梯左侧站立,拉杆旅行箱放在其右侧。电梯运动过程中,林某身体左侧碰到电梯扶手下方,导致身体失去平衡摔倒。林某摔倒后试图起身,但因电梯台阶处在上升过程中,约5秒钟后林某再次失去平衡摔倒。此后林某随电梯上升至顶端,由同伴提供救助后坐在电梯口处。12:31左右,轨道公司人员前来了解情况,并提供救助。 12:49左右,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
-说法轨道公司无过错
庐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事发时年满73周岁,出门随身携带物品较多,在乘坐手扶电梯时又未能靠右站立、扶好扶手导致摔倒,自身存在过失。轨道公司在事发后20分钟左右给予林某救助,该公司提供的电梯合格证、维保记录等也可证实涉案电梯运行状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标准。因此,林某主张轨道公司未尽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不过,考虑到林某是购买车票后在乘坐自动扶梯的过程中摔伤,损害后果可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因此,轨道公司对林某损害后果承担10%共计4930.5元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