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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用地下水经营浴池 水务局未能严格监管被起诉

时间:2017-06-01

  中安在线讯据阜阳新闻网报道,3人非法取用地下水经营浴池,太和县水务局发现后,限期令其取得相关手续,但对方迟迟没有办理,继续非法取水。

  随后,太和县检察院向县水务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但上述三人依然“我行我素”,于是,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起诉县水务局。

  5月24日,太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限期履行对涉案违法取水人员的取水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法定职责。

  太和县检察院诉称,两年前,太和县水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税镇居民吴某、邹某,双浮镇某村的村民夏某,在一处后院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取用地下水经营浴池。

  发现这一情况后,县水务局通过调查,确认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后,分别对其作出了罚款和限期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但收到该处罚后,上述三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取水许可手续,仍然继续非法取水经营浴池。

  根据相关规定,县水务局负有组织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法定职责。

  太和县检察院通过调查确认以上案件事实后,于去年12月8日、22日就涉案的三位违法取水人员的处理,分别向水务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当时,县水务局在一定期限内做出了检察建议书复函,表示会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该案,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但截至今年3月初,公益诉讼人现场勘验核查,发现上述违法取水人员仍在非法取水经营浴池。

  公益诉讼人认为,县水务局未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其监管水资源的法定职责,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为更好地保护国家地下水资源的合法利用,日前,他们向太和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5月24日,太和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确认被告太和县水务局怠于履行水资源监管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通过合议庭评议后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当庭宣判,限太和县水务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对涉案违法取水人员吴某、邹某、夏某的取水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的法定职责。

  法庭上,被告当庭表示服判,并表示将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太和县城乡环境。

  太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吴静介绍,此案是太和县第一起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刑事诉讼案件,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新型诉讼形式在太和县的成功尝试,有助于深入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具有重要的法治教育意义。

  “取用地下水开浴池,导致地下水资源流失,及时阻止此类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吴静说。

  说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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