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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品牌店 想说爱你不容易

时间:2019-05-30

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时下加盟什么店最赚钱?恐怕非“网红店”莫属。有了“网红店”招牌,店门前永远都是长长的排队人群……然而,加盟网红店并非那么容易,有的是商家“炒出”噱头“赚加盟费”,更多的加盟者并非表面那么光鲜。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记者从安徽省首家试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的法院――合肥高新区法院采访获悉,近年来有关“网红店”的案件增多,加盟“网红店”,双方都得“悠着点”。

  加盟“方燕烤猪蹄”陷入“山寨风波”

2014年5月23日,来自安徽明光市的方先生与方燕公司签订《许可经营协议》。约定方燕公司许可其在南京市浦口区开设方燕烤猪蹄店,使用方燕公司的配方、商号,并给予其相应的指导与帮助。

方先生缴纳了8万元授权费后,店是正常开了,但发现南京浦口区亦有“方燕烤猪蹄”(事后得知是山寨店),导致其难以为继。方先生认为,首先方燕公司没有两个直营店,未披露经营信息,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此外,方燕公司故意隐瞒有“山寨版本”的“方燕烤猪蹄”,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都不能以“方燕”字样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不仅如此,方先生认为,在合同履行期间,方燕公司未能按照承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培训,没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因而诉请解除合同并退回授权费。

对此,方燕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两店一年”是管理性的规定,不是效力性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可撤销;此外,方燕商标正在申请注册中,其在合同签订时履行了披露义务,其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存在合同撤销的情形,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请求驳回方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查认为:方燕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由“方燕烤猪蹄”品牌、特定企业标志、配方、统一经营模式等内容组合而成的独特的整体营业形象,拥有具备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特许经营资源,双方的合作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能否撤销。对此法院有如下考量:“两店一年”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涉案合同签订时,方燕公司尚不完全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然方燕公司法人代表焦正方自2013年10月起即开始经营“方燕烤猪蹄”,方之燕公司2014年3月成立后仍然着力经营“方燕烤猪蹄”,并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为方燕公司,具备了“两店一年”的条件。

鉴于市场竞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就方先生所称案外公司也在合同约定地区开设“方燕烤猪蹄”的情形的产生,方燕公司客观上无法管控,主观上现亦无证据证明其存有过错,方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正方在本案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与案外公司就“方燕烤猪蹄”的市场经营行为发生争议进而起诉对方,其目的也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分清是非、维护权益。

因此,法院认为,方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本应当对市场需求、盈利能力等商业风险做充分的考量,对商业经营风险有一定的预见,并且已经实际经营一段期间,不能仅仅因为追求利润的目的难以实现就要求撤销合同。

  未注册公司就吸纳他人加盟

2016年6月21日,合肥王女士以北京悠贝合肥分公司及合肥悠贝亲子图书馆名义与温州女子陈女士签订《合肥区域品牌授权合同》,授权陈女士在合肥市经开区经营“悠贝亲子图书馆”项目,陈女士先后支付了品牌授权费70000元及品牌保证金10000元。

2017年,王女士认为陈女士经营中违约,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后,陈女士发现“北京悠贝合肥分公司”并未进行工商登记,王女士系使用虚假主体与其签订合同,并违反了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王女士应返还全部合同费用。

法院审查认为,该合同的签订者是王女士个人而非不存在的俩公司,更不是北京悠贝公司。经审查,涉案合同的性质确系特许经营合同,而王女士以个人身份作为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法院认定该份《合肥区域品牌授权合同》无效。同时,法院认为,陈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未完全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亦有过错,且其客观上在起诉前使用了涉案特许经营资源约一年五个月的时间,法院判定王女士返还陈女士的特许经营费用50000元,驳回陈女士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

去年不少“网红店”惹上官司加盟者要明白“特许经营”啥意思

据统计,仅在2018年,安徽就有不少“网红店”被诉诸法院,例如餐饮:“自选王”、肥叔锅贴、天龙花甲、小镇江南、“汉兰山”品牌、“虢记莽子火锅”、川香百味熟食专卖店、尚品锅贴、黄记玉米汁;成人用品:七夕桥成人用品无人自助售柜机、365成人用品、“米色成人”;其他“网红店”:永康智能降度镜、大嘴狗宠物医院、“悠贝亲子图书馆”、懒猫社长0+O智能便利店等。

“随便拎出来一个店,恐怕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都是耳熟能详的品牌。”据高新区法院党组成员马箭介绍,但是加盟“网红店”,经常会涉及到一个较为专业的词汇――特许经营,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是一个较为陌生的词汇,但对于“网红店”加盟来说,这是一个不得不仔细学习推敲的词汇。

马箭说,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按我国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不是一个行业。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特点:个人(法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受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从特许加盟者来讲,中国已出现创业者阶层,其中不乏拥有10-20万元的中小创业者。”马箭介绍,特许经营为创业和再就业提供了较好的平台和成熟的机制。与此同时,对于特许人而言,应当注重“修炼内功”,不要“根子还没扎稳就广泛招募加盟者收取加盟费”;对于被特许人而言,应当注重市场鉴别和考察,不要盲目上马项目,最终将经营不善全部归结为特许人的责任。这样一来,对于消费者而言,也能够“买得放心”“用得舒心”,不会因此而造成权益的损害。

晨报记者王刚通讯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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