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系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第一批涉黑涉恶案件。该案的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实现了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打准打实”,体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2011年,王东因犯罪被判处刑罚,2013年6月刑满释放。同年下半年开始,王东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一批人,逐步形成以王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形成过程中和形成以后,先后在肥西县、庐江县、合肥市滨湖区等地通过有组织的垄断、控制赌场经营牟取非法利益100余万元,通过敲诈勒索获利数十万元,还通过参与违法经营、强行介入他人经营活动获取利益,使该组织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组织资金除用于王东购置高档汽车等消费,还主要用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及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
该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合肥市、庐江县、肥西县等部分区域内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包括,故意伤害致一名被害人死亡,非法拘禁中对数名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浸水等暴力、虐待和以暴力相威胁等行为,寻衅滋事中实施殴打、滋扰等行为,敲诈勒索和强行插手他人经营中,以其组织势力、影响为依托,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索债中打砸毁坏他人财物,为争夺赌场利益及树立强势地位,聚众持械造势,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在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对一定区域内的赌场经营基本形成垄断和重要影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该犯罪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在一定区域内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王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初,合肥市和庐江县两级检察机关就提前介入案件,对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论证。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既提前了解了案情,也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在案件办理中,承办人还始终坚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
该案经合肥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首犯王东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刑罚。(记者 李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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