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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脱落砸伤行人 楼内住户全部担责

时间:2021-02-24

合肥巢湖市6旬男子高某某,被一小区楼房墙面脱落的水泥块和瓷砖砸伤,最终断了17根肋骨,落下4处伤残。事后,高某某将事发楼栋共30多户居民及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至巢湖市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35万余元。2月22日,记者获悉,经巢湖市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此案有了最终结果。

  楼上落下水泥块和瓷砖砸中行人

高某某诉称,2019年10月2日上午,他在巢湖市朝阳新村沿街某栋楼下,去到此前停放的电动车前准备离开,突然被楼上坠落的水泥块和瓷砖砸中。高某某当时被砸倒在地,送医后,被确诊为左侧肩胛骨粉碎骨折、左右侧共17根肋骨骨折、腰椎横凸骨折、腰椎椎体骨折等。

高某某称,此次事故让他落下一处8级伤残、两处9级伤残和一处10级伤残,给他的生活带来不可挽回的影响。

据了解,事发居民楼是一栋沿街楼房,共5层,1层是门面,上面4层是住宅,发生脱落的部位是5楼楼顶处外立面。该小区是老旧小区,1997年左右建设,没有物业公司管理。高某某认为,楼房的外立面是该栋楼内居民的共有部分,因此楼内的居民需要为此负责;另外,小区所在社居委事实上行使部分物业管理职能,因此也应该对他的损伤负责。

  住户认为不该由他们担责

被告的社居委辩称,事发小区是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为解决无物业管理造成的卫生等居民生活问题,社居委根据街道的安排,协助做好小区内的保洁、卫生、秩序维护等服务工作,但并不等于该小区的业主将物业服务转移至社居委,双方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社居委认为,其不是管理人,所以不应该对此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住户们也表示,此事是一场意外,住户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伤者的损失应由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居委来承担。其中一住户认为,事发小区虽没有委托物业企业,但业主向巢湖市公共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缴纳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小区的物业管理特别是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职能,实际是由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街道办事处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人,既未组织业主进行维修,也未组织业主讨论维修,因此,对高某某的损害发生具有明显过错。”

另外,有住户认为,住户一直向社居委缴纳卫生费等费用,该费用实际是缴纳给社居委的物业费用,社居委实际也代为行使部分物业服务职能,应该是案涉楼房的实际物业管理者,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楼房此前已发生过瓷砖脱落的情况,社居委既没有开展维修,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责任。”

此外,还有不少住户认为,外立面是自然脱落,不是住户人为因素导致,也不是高空抛物,所以高某某找楼内居民索赔没有道理。他们认为,高某某在此事中也有一定责任,因为高某某当时是将电动车停在楼下棋牌室门口,自己坐在电动车上,其没有将车停在应停位置,也不是为了生活工作而至该处,所以自身应担责。

楼内所有住户 共同承担责任

巢湖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楼栋是仅有5层的楼房,该楼5楼楼顶的屋面属于该楼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事发的外墙瓷砖及水泥块脱落位置位于5楼阳台屋面南立面,和阳台屋面是一个整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位于5楼阳台南立面的外墙瓷砖及水泥块坠落,造成原告受伤,楼内业主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由该楼的全部所有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各被告的房屋面积不同,对该楼公共部分享有的权利份额不同,且各业主缴纳的公共维修资金也是根据房屋面积单价进行缴纳,因此,本案的赔偿数额根据各被告的房屋面积来确定赔偿数额,相对以被告的户数进行平均赔偿更为合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原告的总损失除以该栋楼房屋总面积乘以各被告房屋面积,所得数额为被告赔偿数额。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楼内30多户,分别赔偿3600余元至14000余元不等,共计赔偿高某某34万余元。

对于高某某自身以及社居委是否要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事发楼栋下是临路的门面房,系公共区域,即使高某某在楼下打牌或观看别人打牌时被外墙瓷砖及水泥块砸伤,其行为不是属于民法上的行为人有过错,不应减轻各被告的侵权责任。

而社居委对社区居民和社区事务等进行管理,并不对包括案涉楼房在内辖区内的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进行管理。也无证据表明业主向社居委提出申请,由社居委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使用维修资金外墙立面进行维修,故社居委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大多业主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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