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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全员婚检

时间:2021-03-17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建议修改 《婚姻登记条例》,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全员婚检,将婚检率由目前的61.1%提升至100%。建议一出,围绕“是否应该恢复强制婚检”的话题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婚姻登记条例》,从事实上取消了此前要求的强制婚前检查制度,转变为双方自愿婚检,从而保护新婚夫妇个人隐私,这一规定的初衷是好的。确立婚姻关系的男女不同于外人,婚后将在同一个屋檐下亲密相处,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一方若能够在婚前主动告知病情,尚可避免不必要感染情况发生。但若出于某些原因刻意隐瞒,就有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今年1月,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宣判了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进行婚检,直到婚后被告方才透露自己患有艾滋病。为此原告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并流产掉了腹中胎儿,身心皆遭受巨大伤害。是否应该为了保护一方的隐私权,损害另一方的健康权?这显然有待商榷。

事实上,《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明文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民法典第1053条也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上述案例中的被告明显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却因为没有进行婚检而“蒙混过关”,顺利完成婚姻登记流程,这不仅招致后续不必要的困扰,也让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得到有效贯彻执行,间接增加了司法成本。比起事后“亡羊补牢”,通过事前婚检实现“未雨绸缪”,显然更有利于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不接受婚检还可能为下一代子女埋下隐患。 《中国出生缺陷预防报告》指出,我国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病率约为5.6%,近几年出生缺陷率总体呈持续上升趋势。究其原因,除了生活环境、夫妇生育年龄可能造成的问题外,夫妻身体状况、家族遗传病史等同样会影响新生儿健康。若能实现新婚夫妇全员婚检,即可在婚检阶段筛查出隐患,从而有效降低神经管缺陷、唐氏综合征和先天性心脏病等出生缺陷疾病的发病率,避免家庭悲剧发生。

因此,实现全员婚检可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降低强制婚检阻力,可如周洪宇代表所建议,通过修改《婚姻登记条例》,将婚检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由政府支付婚检基本项目费用,并将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列入婚姻登记前置程序。如此一来,一方面减轻新婚人群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及时将存在风险的新婚人群纳入风险数据库,提供科学合理的评估、分级、统计、追踪服务。同时,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加入隐私保护条款,明确职能部门主体责任,确保数据库信息安全,坚决防范隐私泄露行为发生,让新婚人群吃下“定心丸”,从而有效调动婚检积极性。据报道,国内已有多个省(区、市)尝试全面推行免费婚检,这无疑将为今后《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经验。(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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