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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购房定金“套牢”5年

时间:2017-04-20

  中安在线讯 据淮南网报道,买房,老百姓生活中一件大事,大家都希望把钱用在刀刃儿上,买一套物有所值的房子。为了购买到中意的房产,往往要跑上几个月比较楼盘、户型,交完定金后,心里才算是有了着落。最近,就是为了这购房定金的事,让陶先生心烦不已,新家都已入住,可自己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这是怎么回事呢?

  换房惹风波 万元定金“打了水漂”

  买房,老百姓生活中一件大事,大家都希望把钱用在刀刃儿上,买一套物有所值的房子。为了购买到中意的房产,往往要跑上几个月比较楼盘、户型,交完定金后,心里才算是有了着落。最近,就是为了这购房定金的事,让陶先生心烦不已,新家都已入住,可自己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这是怎么回事呢? 买房,老百姓生活中一件大事,大家都希望把钱用在刀刃儿上,买一套物有所值的房子。为了购买到中意的房产,往往要跑上几个月比较楼盘、户型,交完定金后,心里才算是有了着落。最近,就是为了这购房定金的事,让陶先生心烦不已,新家都已入住,可自己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早在2012年,陶先生便看上了银鹭万树城小区8号楼的一处房产。当年10月底,陶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一万元。可没过多久,他听说相隔不远的3号楼价格比较便宜,且户型相当,便通过售楼部换成了3号楼2单元的一处房产,自己又交了一次定金。陶先生本想着把前一次的购房定金要回来,可房产商的回答让他心里凉了半截。陶先生被告知需要把3号楼的房产先结算完成,再回头处理8号楼的购房定金问题,房产商并一再保证不会抵赖。可等到陶先生通过按揭付清了3号楼房产的款项后,却迟迟拿不到8号楼的购房定金。

  “这几年里就为了定金的事腿都跑断了,明面上的、私底下的关系都用了,就是拿不到钱!”陶先生无奈地告诉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自己跟房产商沟通协商处理这事已经不计其数,嘴皮子都磨烂了,但始终没有下文。“为这事,我报过警、找过房产部门,就连已经离职在外地的售楼人员都找到了,也无济于事。他们就是拖着不给,而8号楼那处房产也早就被房产商卖掉了。”

  原来,早在2012年,陶先生便看上了银鹭万树城小区8号楼的一处房产。当年10月底,陶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一万元。可没过多久,他听说相隔不远的3号楼价格比较便宜,且户型相当,便通过售楼部换成了3号楼2单元的一处房产,自己又交了一次定金。陶先生本想着把前一次的购房定金要回来,可房产商的回答让他心里凉了半截。陶先生被告知需要把3号楼的房产先结算完成,再回头处理8号楼的购房定金问题,房产商并一再保证不会抵赖。可等到陶先生通过按揭付清了3号楼房产的款项后,却迟迟拿不到8号楼的购房定金。

  “这几年里就为了定金的事腿都跑断了,明面上的、私底下的关系都用了,就是拿不到钱!”陶先生无奈地告诉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自己跟房产商沟通协商处理这事已经不计其数,嘴皮子都磨烂了,但始终没有下文。“为这事,我报过警、找过房产部门,就连已经离职在外地的售楼人员都找到了,也无济于事。他们就是拖着不给,而8号楼那处房产也早就被房产商卖掉了。

  定金有“转机” 带客户购房冲抵方可返还

  无奈之下,陶先生又通过私人关系找到一家物业公司经理,再次与房产商进行沟通。

  陶先生表示,当时在场的只有自己、物业公司经理和房产商一位负责人,经过多次商议后,该负责人也拿出了一个解决办法:由陶先生找来一位新客户在小区内购买房产,房产商通过其支付的定金进行冲抵,方可返还其定金。为了抓住这难得的“机会”,陶先生也是使出了浑身解数,发动身边有购房需求的亲朋到该小区购房。今年初,陶先生终于找到一位朋友,在该小区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交付了两万元购房定金。本想着房产商对自己的允诺,陶先生也没有在朋友付购房定金时去冲抵。事后,当他再次找到房产商要求退还定金时,却又傻眼了,房产商以时间太长为由再次拒绝。陶先生表示:“老百姓买房的钱都是血汗钱,作为一个大型的房地产公司做生意要讲信誉,我已经按照你方的要求去找了一个新客户,但是你们仍不愿意退给我定金,这到底是为什么?”

  随后,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陪同陶先生一起来到了银鹭万树城的房产商办公地,公司员工表示他们不了解情况,当初参与处理此事的负责人在外地出差。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该负责人。他表示,由于时间跨度太长,当时陶先生购房定金合同上是7日之内购买房屋才有效,而陶先生是在二个月后才购买的另一套住房,所以,陶先生这个定金按照合同法规定是退还不了的。

  律师:陶先生不存在违约,定金应返还

  房产商依据与陶先生签订的购房定金合同,认定陶先生违约在先,定金不予返还,其做法是否妥当?为此,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走访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请专业人士为陶先生答疑解惑。

  针对陶先生的遭遇,张庆律师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陶先生违约,则不得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的话,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而作为事件中的当事人陶先生并没有产生违约行为。他在原来简易的合同中选了一处房产不合适,进行了调换,在调换房产的过程中,当事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给付了房款,所以不存在违约行为。虽然在简易的定金合同上有时间限制,但这是房产商单方面约束了购房人的权利,加重了购房人的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前面的房产已经给付了定金,作为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他还指出,特别对第一次买房不合适,要调换的情况下,需完毕手续,能退的定金及时退还;如果不能退还,可以在第二次购房中进行冲抵,这样完全可以避免纠纷发生。同时,张庆律师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出现此类纠纷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如果要到法院进行诉讼,需提供相应的销售合同、收费凭据等证据,向法院提出主张。

  陶先生在听了律师对于事情的法律分析后表示,如果这个定金再拿不到,他将以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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