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31日讯 据闽东日报报道 近日,闽东首起公益诉讼案件在寿宁法院公开宣判。为追求扁食口感,刘某违反规定在扁食肉馅中超范围添加含铝成分复合膨松剂,寿宁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2017年9月初,刘某为追求扁食口感,违反规定在扁食肉馅中超范围添加含铝成分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在自己经营的寿宁县某小吃店销售。同月8日,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刘某经营的小吃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将该店供应的扁食进行抽样、封装送检。经对样品进行有无铝、脱氢乙酸、硼酸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铝测定值436.2mg/kg。而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项目指标为“不得添加”。至该时间节点刘某已销售添加有复合膨松剂的扁食七八天,销售金额在1600元至2000元间。
同年11月6日,刘某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在制作扁食过程中,添加复合膨松剂的事实。2019年7月20日,刘某自愿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6000元。另经寿宁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刘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寿宁法院认定刘某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案件具体事实情节,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刘某应附带民事公益赔偿人民币16000元,该款存入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户;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寿宁在线”上公开赔礼道歉。(记者郑雨桐通讯员周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