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24日讯 据闽东日报报道 3月22日,记者从宁德市教育局获悉,为稳妥解决双职工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送难”“看管难”问题,引导和规范管理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出台了《宁德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等作了详细规定。
《意见》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在校外开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餐饮、休息、看管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意见》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托管服务。未经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的任何机构,不得以教育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托管服务。提供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向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查和验收的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手续。
在经营规范方面,《意见》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应有与托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经营场所应符合房屋质量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与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托管服务;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完好有效;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要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重点是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全覆盖。严禁无关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发生针对中小学生的暴力事件。
校外托管机构要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看管人员,确保学生在被托管期间有专职人员看管;要加强对内部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要对从业人员的背景严格审查,预防和避免发生涉毒、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犯罪事件;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此外,《意见》还规定,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学生接送管理相关制度,要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等,如若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监督管理,我市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各地政府牵头,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公安、消防、卫健、住建等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摸底登记造册,安全隐患排查及上报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查处、取缔非法校外托管机构。(来源:闽东日报 记者叶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