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18日讯 据宁德新闻网报道,汽车出入,偶遇栏杆放下失误导致碰撞,双方本可以心平气和解决,然而这位车主不仅下车与对方争执,还大打出手。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4日,陈某某在霞浦县某汽车站汽车出入门口,因刘某某在放栏杆时不慎将栏杆碰到陈某某所驾驶小轿车的车顶,陈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相互扭打。
期间,陈某某推打到刘某某的鼻子、左胸等部位,造成刘某某左侧第4、5、6肋骨骨折。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6年7月4日,陈某某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9月30日,陈某某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12.5万元,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陈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以及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可宣告缓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