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18日讯 据东南网报道,为了赚钱,张某标等人“巧谋”发财之道,无视法律,租用场地、购买设备、招募人员,竟然生产起了中华、芙蓉王等品牌卷烟。近日,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对涉案的13人均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其中,判处被告人张某标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国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4年11月中旬,张某标与罗某国商议到浦城县生产假烟一事,并出资10万元作为前期运作资金,由罗某国负责筹备生产和招募工人。11月底,张某标、罗某国从方某处租下丹桂山庄6号楼一层及“农家饭庄”作为生产假烟的车间及工人宿舍,并购买制烟设备,发电机等用于生产。随后,由罗某国到云霄联系张某顺由其雇请烟机师傅、助手及10名越南籍工人。并联系承运假烟的老板等。工人到达浦城后,次日即开始生产假烟。
期间,张某标负责生产的统一组织和工人的日常开支;罗某国负责管理整个生产流程,安排工人的具体工作和运输;张某顺则配合罗某国在生产假烟车间管理工人的生产和生活;方某负责安排运输假烟原料与成品;曾某强负责采购日用品;张某葵等人则是烟机师傅和助手负责生产假烟具体工作;张某群等人负责在窝点外围“望风”;张某龙等人负责运输和搬运假烟原料及成品。同年12月16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窝点内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24.94万元;烟丝、滤嘴棒、盘纸、水松纸价值30.74万元;用于生产的卷烟机、接咀机价值为88万元,总涉案金额达543万余元。
浦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标、罗某国、张某顺等13人以假充真,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金额达二百万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标、罗某国、张某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浦城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行为表现,遂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