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案答疑
好心人救车祸伤者 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不久前的一天,我下班回家时,看见一孩子受伤倒在路边,便将他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次日,孩子脱离了生命危险,后来得知孩子是被一辆摩托车撞伤的,但是摩托车主已经逃逸了。后来,我联系到了孩子的父母,但他们说医疗费应由摩托车主承担。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你救治车祸伤者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具体到本案中,你没有义务救治该受伤的孩子,但是为避免该孩子的父母及摩托车主遭受更大的损失,你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孩子的父母或者摩托车主支付你垫付的医疗费用,现在找不到摩托车主,你有权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这笔费用。
年满六十岁误工费 还能不能得到赔偿
前不久,我父亲被人撞伤,住了20多天医院。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方负全责,可保险公司却说我父亲已年满60周岁,不应该再赔误工费,可是我父亲受伤之前一直在建筑队工作。请问,我父亲的误工费能够得到赔偿吗?
答: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计算的条款,更没有规定年满60岁后就没有误工费。
其次,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损失,其具有一种补偿的性质,计算标准只与受害者是否耽误工作减少收入有关,跟年龄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是年满60周岁,只要还在创造价值,有实际收入,并且能够证明该收入的,就应该得到合理的误工补偿。
可见,保险公司主张年满60周岁就不赔偿误工费,明显是不合理的。
业主遭遇入室盗窃 物业是否需要赔偿
我的一个朋友居住在一个高档小区,物业费比周围高出很多,物业合同承诺提供24小时的管家服务,安全防护体系360度全方位无死角监控,保证业主安全无忧地生活。但是,去年的11月份,我朋友家房门被撬,存放在室内的物品被盗一空,连保险柜也被搬走,向公安报案后一直未破。要求调取监控资料,物业说当天的视频维修,未拍到相关视频。后来我朋友了解到,物业甚至未严格执行小区进出管理制度。请问,对于我朋友的损失能否要求物业赔偿?
答:《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物业在物业合同中承诺的24小时管家服务、360度安全无死角监控,可以认定为有关于安全保护方面的约定,但是物业均没有履行到位,并且物业收取较高的费用,应当提供较高质量的服务。所以你朋友可以要求物业对损失进行赔偿。
离婚后子女姓氏变更 对方能否拒付抚养费
2016年,我与许某离婚,5岁女儿随我一起生活,许某每月负担抚养费。后我与蔡某再婚,为方便称呼,我在没有和许某协商的情况下将孩子改为蔡姓。许某知道后便拒付抚养费,他认为孩子就应当随父姓,这样他才有义务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要其给付抚养费,则必须将孩子改姓为许。请问,许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答:《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在子女未成年前,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你未征得许某同意擅自将女儿姓名变更,侵犯了许某的权利,但许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由此可以看出,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