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热线】工厂无法支付劳动报酬 能否向投资人追偿
维权热线:
我从2011年3月至11月在某蔬菜加工厂打工,该厂的投资人为李某。2012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该厂尚欠我工资26199元,李某于当日出具了一份工资结算清单给我。后我多次向该厂催讨工资,李某均已蔬菜加工厂亏损为由拒绝付工资给我。请问,若工厂亏损无法支付我工资,我可以要求李某还款么? 宋文
宋文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
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应予支持。
因此,某蔬菜加工厂雇请你为其提供劳务,并结算劳务报酬,双方之间依法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某蔬菜加工厂尚欠你工资2619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某蔬菜加工厂应当支付拖欠你的工资。某蔬菜加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李某是投资人,故当某蔬菜加工厂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李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你可以向其催偿。
本栏目主持人: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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