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5月29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实习生张丽雯)今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会后,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程世强就《决定(草案)》的起草等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决定(草案)》共分四个部分,分别就人大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的意义、监督对象、监督原则、监督内容、监督机制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其中在监督对象上,《决定(草案)》规定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督原则上,《决定(草案)》规定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宪依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在监督方式上,《决定(草案)》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询问和质询、进行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旁听庭审、运用人大司法监督信息平台查看分析等九种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在监督内容上,《决定(草案)》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贯彻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部署的情况,司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及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司法机关年度办案质量评查的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情况,错案及重大司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以及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情况等十个方面的事项进行监督。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程世强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表示,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能够使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更加于法有据,能够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得到提升,能够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法治保障。《决定(草案)》中还有不少亮点特色,包括对监督对象和实施监督的主体进行了明确界定,突出了提高政治站位,对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求;重申或补充了监督原则;充实了监督形式;细化了重点监督内容,着重突出了以往监督工作中关注度不够高或者很少作为专项进行监督的几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几个强化监督力度的操作层面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对司法机关主动接受监督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规定了为确保人大常委会监督取得实效必须健全和完善的七项监督工作机制;对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和纪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