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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也能携带入境?但需要满足这些条件…

时间:2018-05-23

5月18日,两名从澳门归来的旅客携带母乳从横琴口岸过关,横琴海关关员对其现场查验后作放行处理。

当天下午,在横琴口岸的两名旅客携带母乳过关时,主动向海关进行了申报。现场关员查验发现,该批母乳净重约2公斤,呈乳白色,在保温箱内冷冻储存,周围堆满冰块,无异味,无变质、细菌滋生等现象。在核查旅客通关证件和婴儿出生证明后,关员引导旅客签署《母乳安全性承诺书》,对该批母乳作放行处理。

根据我国《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母乳属于出入境特殊物品中的人体组织。旅客携带母乳入境应向海关申报,若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储存条件不适宜,或不能提供婴儿出生证明,为了健康安全考虑,关员将对母乳进行截留销毁处理。

横琴海关提醒广大出入境旅客,出入境特殊物品主要包括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邮寄携带过关的出入境特殊物品需提供《特殊物品审批表》。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入境,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应向海关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经口岸检疫查验人员核查后方可放行。

【通讯员】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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