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24日从韶关市发改局获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规定,韶关市废止征收排污费相关政策。
据韶关市发改局相关人员介绍,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排污费已改革为环境保护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最近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废止征收排污费相关政策文件;201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原文件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并要求各地清理、废止征收排污费相关政策文件。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市政府的要求,韶关市发展改革局强调,韶关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废止排污费文件的通知》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征收文件的通知》的规定,废止征收排污费相关政策文件,确保此项费改税的重大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