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市政府对2011年9月颁布的《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简称“原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简称“新奖励办法”),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该办法自2018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日止。
新奖励办法明确,享受奖励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农村居民(含渔民、盐民):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2016年1月1日前纯生二个女孩,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2016年1月1日前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
享受奖励的夫妇,从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女性年满55周岁(不含)、男性年满60周岁(不含)。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按照《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新奖励办法明确,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一)已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二)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三)死亡的;(四)户口迁出本市或在境外定居的;(五)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奖励对象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除取消其奖励待遇外,责令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奖励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奖励办法明确,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居)委会、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其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周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