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记者从市公安消防局了解到,为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江门制定了《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该《规定》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据市公安消防局法制科科长张伟华介绍,该《规定》共六个章节27条,分别从地方各级政府和村(居)委会消防安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和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以及责任落实方面进行相关规定。
“这将有助于解决部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不强等问题。”张伟华说,“例如,这次我们从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应用、责任追究等内容上进行了明确规定,让相关单位对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有所明确外,还知道有考核,会追究。”
张伟华说,预防和遏制特大火灾,关键在于明晰责任。《规定》是在去年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体现出6大亮点。
亮点: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规定》明确了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行业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有关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亮点:明确了市、县、乡三级政府和村(居)委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细化各级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专属职责。
亮点:全面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行业的管理责任。《规定》在明确3项共同职责的基础上,区分两大类别,细化了36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亮点: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明确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同时,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规定了更严格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建筑物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职责也进行了明确。
亮点:强化了消防工作责任考评和结果运用。《规定》明确提出,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进行消防工作考核。要求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亮点:完善了责任追究机制。《规定》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