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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惠州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时间:2018-07-20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昕)从2018年7月1日起,惠州开始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这也意味着惠州将有超过5万家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将下降2档,为原来基准费率的一半。

根据此前出台的《惠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本月起实行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举措,旨在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包括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工伤风险提高的用人单位上调费率,对不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

惠州市安监、人社等部门方面透露,以2016年为例,惠州市共53709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其中1767家用人单位支付过工伤待遇,如果执行浮动费率政策,惠州市约96.71%的用人单位能享受下浮两档的政策优惠。

换句话说,开始执行新的《办法》后,惠州将有超过九成的企业下浮两档,即他们工伤保险缴费只为原来的一半。

记者了解到,惠州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共分为八类四个档次,分别为0.20%、0.50%、0.80%、1.20%。从2018年7月1日起,惠州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执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其上1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情况以及工伤保险违法情况实行浮动。

浮动费率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确定。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1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机构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免于考核情形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计算所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低的用人单位,除一类行业外,可享受费率下浮的优待,最多可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支缴率高的用人单位,费率将会上浮,最高可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与此同时,费率还与工伤保险违法情况挂钩,用人单位若是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经立案查实其有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是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等情况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惠州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受影响。同时,惠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1年调整一次,首次浮动费率调整时间为2018年7月1日,浮动周期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6月30日止,今后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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