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通告
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切实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在汕尾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迅速在执行期限届满之日前自觉到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四、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汕尾两级法院将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院严正敦促:被执行人要尽快到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逃避执行,否则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欢迎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举报、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汕尾中院:0660-3385662
城区法院:0660-3399683
陆丰法院:0660-8930538
海丰法院:0660-6869828
陆河法院:0660-56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