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上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原主任委员、清远市委原书记陈家记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陈家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家记担任清远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收受或者通过其妻儿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407.75万元、港币259万元、美元3.8万元、南非币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陈家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家记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唐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