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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严禁借“设施农业”名义进行非农建设

时间:2018-08-02

以品味农村风光、感受农业发展的农业旅游,已经成为了佛山旅游界的新业态。一批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比如农家乐、酒庄、庄园等,也应运而生。但值得全市农业旅游从业者注意的是,这些场所将按照建设用地标准进行管理。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农业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机动游乐设施用地,不能作为设施农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办理手续。

据了解,《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4类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通知》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生产设施用地外,另外两类设施用地均有相应的用地规模限制。

《通知》要求,各区要严格按照规定,合理界定各类设施用地的范围,避免变相扩大使用设施农用地。以下用地不能作为设施农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办理手续:一.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二.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机动游乐设施用地;三.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10个硬底化停车位以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四.员工生活用房。

此外,农业生产者在农用地上搭建或安装没有永久性承重地梁、不破坏耕作层且无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塑料大棚、种植架、喷淋管、水产保温大棚的,仍按原地类管理,不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备案手续。

而针对设施农用地设施的建设,应力求简易,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与环境相协调,要求易于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鼓励选用便于今后拆卸复耕的木、竹、钢或新型环保材料等结构,鼓励使用临时活动板房。传统沿袭或长久使用的机耕路可硬底化铺设(路面宽度不超过8米)。

可有条件占用基本农田

《通知》明确,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使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建设多层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严禁借设施农业名义进行非农建设。

对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通知》显示,各区应研究建立土地复垦保证金管理制度,设立第三方监管账户,明确保证金使用监管及支取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程做好土地复垦验收工作,确保土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复垦保证金标准原则上应以专家评审的复垦方案为准,因过于小型而不适宜单独进行复垦方案专家评审的设施农用地项目,项目所在镇街可以定期集中组织若干小型设施农用地项目进行统一的设施农用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

《通知》还要求各区对辖区内2009年以来已建成的农业设施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梳理,在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的前提下,以支持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置。一是对已建成符合现行政策的,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二是对已建成不符合现行政策的,由镇(街)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对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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