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江门的第十五批第42号转办件,反映鹤山市味香园食品厂、永叙包装厂、明利食品厂烟囱排放黑烟,异味扰民。收到交办案件后,鹤山市迅速组织开展了调查处理。
经查,交办案件中涉及的三家企业分别为鹤山味香园食品有限公司、鹤山市永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鹤山市明利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均位于鹤山市雅瑶镇。其中,鹤山味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调味料、膨化食品的加工生产,鹤山市永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织带的加工生产,鹤山市明利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豆制品的加工生产。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建设有1台燃生物质锅炉,锅炉烟气配套建设了废气治理设施。执法人员对三家企业外排烟气进行了取样监测,鹤山味香园食品有限公司锅炉烟气污染物烟尘浓度为308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580mg/m3,鹤山市明利食品制造有限公司锅炉烟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浓度为800mg/m3,均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燃气锅炉标准;鹤山市永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达标排放。
针对鹤山味香园食品有限公司、鹤山市明利食品制造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标排放的问题,鹤山市环保局拟对这两家企业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下一步,鹤山市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三家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监测,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