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栋房屋,三场官司,数次执行无果。日前,经过多方努力,东源县一涉及房屋纠纷历时17年终得化解。
该纠纷案中的房屋位于东源县船塘镇主固农机加油站内。1999年3月,主固村农机加油站原负责(经营)人谢某向欧某梅借款11万元,并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抵押交给欧某梅保管。2000年9月,欧某克与谢某签订了《油站、房屋转让契约》,并与兄弟欧阳某克相继入住该房屋,但签约后未向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2001年10月,欧某梅以借款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了谢某,东源县法院于2002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其中一项为:谢某的抵押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连平县法院执行。连平县法院对该房产依法进行拍卖,二次流拍后,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将该房产直接抵偿给申请人以清偿所有债务,并将该房产更名过户给欧某梅。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11月,欧某克提出执行异议,连平县法院作出裁定:执行异议不成立,并明确告知欧某克强占该房产是违法行为,向其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但欧某克拒不履行。2013年5月,连平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该案执行完毕,案外人欧某克占有申请人的房产是侵权行为,是另一法律关系,申请人欧某梅可另行提起诉讼。
2013年11月,欧某梅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向东源县法院提起诉讼。东源县法院于2014年1月作出判决,被告人欧某克、欧阳某克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出该房屋给欧某梅使用。该案在2014年3月立案执行后,东源县法院曾十余次传集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又向两名被执行人发出《限期迁出通知书》《强制执行公告》,并多次到二人家中做调解工作,但他们以该房屋是他们出钱购买为由不同意迁出,并扬言如强制他们搬迁,他们将采取偏激措施等。2015年7月,东源法院联合政府、司法、信访、医院、消防、公安等部门,依法对该判决案进行强制执行,腾空该房屋并交付给欧某梅,该判决执行完毕。
但在法院强制执行后不久,因欧某梅并不在该镇居住,欧阳某克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该房屋周边搭建了铁皮屋和简易板房,并将欧某梅的房屋大门围了起来。欧某梅发现后,于2016年5月以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为由,再次向东源县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东源县法院判决欧阳某克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自行拆除在该房屋周边搭建的简易建筑物。法院在执行中多次责令欧阳某克排除妨害,但其明确表态,永不履行判决,就算法院强拆也照样重建。与此同时,欧某梅亦不断上访投诉,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东源县法院执行局2017年3月以来,先后8次传唤双方调解或到被执行人家中不厌其烦地做思想工作,依据症结不断调整调解方案,多次与船塘镇政府工作人员沟通,共同化解双方矛盾,对双方争议的油站与房屋间的土地面积也积极委托县国土局进行测量明确。今年4月,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欧某梅同意将该房屋以53万元的价格卖给欧阳某克,欧阳某克即时向对方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这起久拖不决的旧案至此圆满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