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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卫监所依法查处一家无证经营小旅店

时间:2017-04-12

    没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却擅自营业,日前,清城区卫监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辖区范围内一家无证经营的小旅店负责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3月20日,清城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投诉,称位于小市南埗路某公寓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要求跟进调查处理。区卫监所接报后立即派出卫生监督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寓实为三层小旅店,店主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小旅店一楼为收银台,三、四楼为客房,无专用的杯具洗消间和布草存放间,卫生设施简陋。调查中还发现,该小旅店的两个工作人员均无健康合格证明,存在严重的卫生安全隐患。执法人员按法律程序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区卫监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该小旅店负责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清城区卫生监督所将继续对无证经营的场所进行严厉打击。”清城区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提醒广大公共场所经营者,要根据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办理相关证件,美容美发店、卡拉OK店、旅店、桑拿沐足店等公共场所开业前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同时,为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建议市民到合法经营的公共场所进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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