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起消费纠纷案件,某超市因销售过期商品,被法院一审判令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500元。
2016年10月21日,消费者张某在息烽县某超市购买一盒清新剂,后发现清新剂已过保质期,属于失效商品。随后张某将商家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8元,并赔偿原告500元。
8月21日,息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超市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已过保质期限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返还商品价款及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令被告超市向原告张某退还货款6.8元并赔偿500元。(李小根 母朝秀记者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