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两委是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重要职能是宣传党的政策、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落实,带领广大村民发展致富奔小康。但一些人却心怀不轨,移花接木、借鸡生蛋,利用在村支两委的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条例原文——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
2010年4月,北二环项目征用了观山湖区上寨村位于贵遵路边坡排水沟的集体土地,时任上寨村村支书的唐松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原副支书罗范祥,指使村支委委员陈秀红冒用他人户籍资料冒领该地块赔偿款共计120余万元,之后唐松等人将该款私分。
2012年9月,上寨村一组组长许修明与二组组长杨德友因承接的项目工程需在上寨村村委会对面的龙滩上倾倒土石方。为确保倾倒土石方不被村委会干涉,许、杨二人分别找到时任村支书唐松、副支书罗范祥、村主任谢发荣三人许以贿赂。在利益的诱惑下,唐、罗、谢三人不仅对非法倒土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动用手中权力明令严禁村联防等相关人员干涉非法倒土行为。2012年底,许、杨二人为感谢唐、罗、谢三人在倒土场经营中给予的帮助,送给唐、罗、谢三人28万元好处费。
此外,唐松、谢发荣、罗范祥、杨德友、许修明等人在组织调查期间,多次共同商议串供以对抗组织调查。
2017年5月至7月,观山湖区纪委给予唐松、罗范祥、谢发荣、陈秀红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唐松、罗范祥、谢发荣、陈秀红、许修明、杨德友等人的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执记者说——
上寨村唐松等人违纪案,是小官巨贪、雁过拔毛的典型案例。唐松等人的违纪违法并不是偶然,而是长期在村级组织中法纪观念淡薄、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制约的必然结果。唐松等人将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当做一纸空文,把村民的监督当做绊脚石,把手中的权力当做摇钱树,把村集体资产当做私有品,利用征收程序监管上的漏洞,化公为私、大肆瓜分侵吞村集体财产,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案例启示——
“乡村干部是地基中的钢筋,位子不高,但责任很大。”基层党组织是我们党的执政根基,是整个党组织的“神经末梢”,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毛细血管”。
但在本案当中,村支两委对基层党的建设不重视,对村干部的纪律意识、政策学习、业务培训等不管不问,“三观”迷失,见钱眼开,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必然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利益观迷失,集体走上监守自盗的不归路。部分村干部利令智昏,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较量中迷失自我,加之个别公职人员的怂恿与支持,臭味相投的一伙人便如同硕鼠一般抱团啃食公产。
权力观迷失,集体滑向权钱交易的犯罪深渊。利益观迷失的后遗症便是对权力的来源、掌权的目的、用权的方式、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等问题的认识和态度愈加模糊,当面对请托人赤裸裸的利益诱惑时,手中的权力便理所应当地成为可以用金钱加以衡量的“商品”。
价值观迷失,深陷违法利益的泥潭。利益观、权力观相继沦陷后,价值观的扭曲自然在所难免,面对违纪违法行为,恪尽职守、守土有责成为苍白无力的口号,心怀别人能做我为什么不能做的鬼胎,随波逐流,在违法利益的洪流中,“共同富裕”成为压垮村干部们道德底线的最后一根稻草。
当前,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现象仍然存在,党的建设缺失,党的作用弱化,一些村干部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心思不在带领老百姓谋发展、找出路、促富裕上,而是用在动歪念、存心眼、牟私利上,雁过拔毛,侵吞私分,严重侵害群众、国家利益等,严重损害了党的执政基础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中纪委十八届七次全会提出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决不允许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积极回应群众呼声,还群众一个公道,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有力推动地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厚植党的执政基础,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