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9日23时许,同案犯李某(已判决)到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某KTV包厢参加朋友聚会。期间,李某与被害人羊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离开包厢后李某觉得很没面子,越想越气便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叁欲报复羊某。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叁携带两把西瓜刀来到该KTV楼下,与李某各持一把西瓜刀朝羊某背部、四肢等部位一顿砍,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羊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叁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2月4日,李某叁赔偿羊某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羊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叁伙同他人共同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