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0年12月至2014年,符某以自己认识领导,能帮人拿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指标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院判处符某有期徒刑6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符某退赔受害者损失。
宣判后,符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符某的亲属代符某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陈某等4名被害人的谅解。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30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符某的家属二审期间已积极退赔并取得4名被害人的谅解,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8个月的量刑过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等,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符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符某退赔另外2名被害人共计11万余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