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麦连(化名)酒后误以为他人要伤害自己,持刀将人砍伤。日前,秀英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2015年12月某日凌晨,麦连喝酒后无法开车,好友开车送他回到宿舍区。随后,麦连驾车到停车场停放后步行回家。这时,麦连觉得厂门口处有10多人想要过来追赶自己,便返回停车场从车后厢拿出一把砍刀转回去追赶那10多人。
此时,与麦连素不相识并且同住该小区的被害人谭雷(化名)恰好从家里拿着车钥匙出来准备锁车。麦连误认为谭雷是追赶他的人之一,便持刀追赶谭雷,将其拦下后便砍,致使谭雷头部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右食指自近节指关节处完全离断。经鉴定,被害人谭雷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麦连的亲属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40.65万元,被害人谭雷对麦连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麦连酒后无故持刀追赶并将被害人砍伤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连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麦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麦连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为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麦连在案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麦连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麦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