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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男子未办证采伐台风刮倒林木122株获刑二年 被罚款3000元

时间:2017-06-01

5月31日,记者从海南一中院获悉,近日,海南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周某禄,男,50岁,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周某禄对判决没有异议,当场认罪服罚并当庭缴纳了3000元罚金。

据了解,2016年10月底,琼海市嘉积镇某某水庄管理人林某璋找到被告人周某禄,并委托周某禄将某某水庄内东侧围墙处受“莎莉嘉”台风影响的林木砍掉。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人周某禄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将林木砍伐,砍伐出来的林木由周某禄支配。此后,周某禄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莫某柳、周某、黄某桓、蒙某荐等人砍伐、运输、出售林木。2016年11月13日至14日两日内,被告人周某禄共砍伐某某水庄内的林木122株,出售给木材加工厂原木共计21.31吨。

经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共计122株,其中桉树92株,相思树3株,其它杂木27株;被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共计33.9841立方米,其中桉树为33.6435立方米,相思树为0.3405立方米;被伐林木出材量共计22.0556立方米,其中桉树出材量为21.8683立方米,相思树出材量为0.1873立方米。

据被告人周某禄供述,其以前也做过木材生意,知道砍伐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但侥幸以为被台风刮倒的林木,只要村里开个证明就可以砍伐,故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雇佣他人砍伐。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禄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滥伐林木33.984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周某禄犯滥伐林木罪,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在案的21.31吨原木,由扣押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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