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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农业局原副局长致国家损失275万元 获刑2年半

时间:2017-06-06

原标题:玩忽职守致国家损失275万元五指山市农业局原副局长欧福明还受贿4.1万元,两罪并罚终审获刑2年半

2011年至2013年,时任五指山市农业局副局长的欧福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4.1万元;在瓜菜大棚验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大笔支农、惠农资金损失。五指山市法院一审认定欧福明因玩忽职守造成的国家损失资金为144万元,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欧福明两年六个月。欧福明上诉至省一中院后,二审法院认定欧福明因玩忽职守造成的国家损失资金应为275万元,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不宜发回重审或对其改判加重刑罚。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他造成国家损失275万元,主动挽回5.1万元

2011年至2013年,欧福明在担任五指山市农业局副局长期间,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项目资金组组长,负责项目评审审核、考察工作。在欧福明的帮助下,绿源绿色合作社、五指山番茅养殖专业合作社、绿康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多个项目均通过评审、考察,项目公司分别获得10万元-120万不等的合作社资金。其间,欧福明收受他人41000元好处费。

2012年5月,欧福明担任验收小组组长,组织相关人员对新天地合作社、绿源绿色合作社、富而佳合作社建设的瓜菜大棚项目进行验收。上述大棚的建造是以套取国家补助资金为目的,欧福明在验收过程中走过场,应付了事,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大棚的档型、用材进行验收,便出具了高出3万元/亩造价的验收报告。后经五指山市法院对上述瓜菜大棚重新评估,其每亩造价未超过3万元,不符合领取补贴的条件。以上大棚项目所造成的国家支农、惠农资金损失合计144.83万元。立案侦查阶段,欧福明主动挽回经济损失3.9万元;在诉讼阶段挽回1.2万元。

原审判决量刑偏轻,但“上诉不加刑”维持原判

五指山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欧福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欧福明不服上诉至省一中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其玩忽职守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量刑处罚过重。

省一中院认为,上诉人欧福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4.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欧福明还在瓜菜大棚验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支农、惠农资金损失275万元,构成玩忽职守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原判将农业合作社建设大棚的投入纳入到本案经济损失的计算之中,得出经济损失为144.83万元不当,导致量刑偏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不宜发回重审或对其改判加重刑罚。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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