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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2人死亡 澄迈一公司科长被判刑

时间:2019-05-26
澄迈县某设备公司维修科科长王某某因组织他人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二人死亡事故,最终由该公司分别赔偿两名被害人家属各人民币135.5万元,王某某被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18年7月31日,澄迈县某设备公司维修科科长王某某在未提供标准防护用具和应急装备情况下,口头组织安排该公司维修科的工程师吴某某对该公司厂区制氢站内的2号氢储罐(有限空间)进行打磨除锈清洁作业,并安排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实习生郑某某负责在氢储罐外进行监护,结果导致吴某某在氢储罐内因缺氧窒息晕倒,郑某某为救吴某某也晕倒于氢储罐内,最终二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澄迈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澄迈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组织他人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二人死亡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2人死亡澄迈县一公司科长被判刑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3月14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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