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称,2018年12月3日,吸毒人员“雄哥”用吸毒人员陈某海的手机给被告人吴某胜打电话,要求购买5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于是,吴某胜约“雄哥”到澄迈县金马大道的某红绿灯路口处交易。双方到约定地点碰面后,“雄哥”先支付300元现金给吴某胜,并表示剩下的毒资第二天再付。吴某胜同意后,便把准备好的包在保鲜袋里的1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雄哥”。
次日,吴某胜接到吸毒人员陈某海电话,其在电话里告知吴某胜要购买1小包毒品海洛因。双方商议好价格后,又到昨日的交易地点进行交易。吴某胜在该地点把1小包毒品交给陈某海,之后陈某海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吴某胜,其中300元是此次购买毒品的毒资,200元是支付“雄哥”的欠款。
2018年12月5日,吴某胜再次接到陈某海的电话,告知要购买280元的毒品吸食,于是双方再次到“老地方”进行交易。到达指定地点后,陈某海先通过手机微信给吴某胜转了280元的毒资,随后双方完成1小包毒品的交易。当天,被告人吴某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胜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2月2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吴某胜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胜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吴某胜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属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胜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