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洁、陈某东、孙某、孙某阳、郑某扬、王某海等11人,以被告人杜某洁为首形成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定安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定安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杜某洁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对王某海等10名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一至七年不等刑期。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政机关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等近30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