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林某良、林某语分别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各购买位于临高县临城江南二环路相邻的宅基地,并取得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某何某母子俩在该两块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地基而引发纠纷。2015年,两宗案件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均判李某何某母子俩停止侵害,将纠纷地归还林某良、林某语使用。
判决生效后,李某何某母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林某良、林某语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当天,公安干警、执法局干部、法院执行法官、法警共60余人前往执行现场,经过近一天的辛苦工作,终于拆除了纠纷地上的房屋地基,将土地交给林某良、林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