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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黑车”拉客被罚10万 车主告执法部门 法院判罚3万元

时间:2019-09-05
去年9月份,陈某宜因非法营运,被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查获,执法支队根据相关条例,罚款陈某宜10万元。陈某宜不服,将执法支队和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告上法庭。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车主非法营运,但10万元罚款应变更为3万元。

据悉,2018年9月10日,陈某宜驾驶车辆从海口市汽车西站载四名乘客到临高,并约定每人运费40元,在此期间车辆被执法人员查获。经交通执法支队调查,陈某宜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营运手续。

为此,执法支队依据决定给予陈某宜停止经营活动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陈某宜不服上述处罚,于2018年11月7日向交通局申请复议。交通局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执法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陈某宜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不服,遂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执法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后确认,陈某宜未经行政审批,擅自驾驶无营运许可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执法支队作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无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综合全案考虑,鉴于陈某宜已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积极配合执法,法院认为应确定罚款3万元较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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