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马先生回忆,小东母亲在世的时候,为了保障小东生活稳定,夫妻俩将房产过户到小东名下。这套房子位于海口国贸大院,面积80平方米。小东的母亲2009年过世。
2018年7月13日,小东突然离家未归,马先生通过亲戚朋友寻找无果后,他向警方报案,同年7月30日,他找到了小东,当天就送到海南省安宁医院治疗。
当马先生在寻找小东的时候,小东名下房产的租房人员来电告知,房子已经被小东卖掉了。马先生当时立即前往海口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停办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买主宋某告上法庭。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下称龙华法院)查明,原告小东在2015年12月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一级。小东的房屋位于海口国贸大院,面积80平方米,他于2018年6月7日收到被告宋某购房定金,7月13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房款为73万元,宋某在签约之日付清了房款。
小东拿到房款后,在7月13日至29日,他多次到银行取走大笔现金并交给一位亲戚。马先生两次报警找人,直到同年7月30日,他找到了小东。
奇怪的是,在签约卖房收房款的2018年7月13日,小东还办理了公证,委托“买主”宋某等人帮办房屋过户手续。2018年8月28日,宋某代小东与赵某敏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购房款为90万元,随后赵某敏将90万元转到小东银行账户。但该账户在7月13日开户,银行卡由宋某持有,在收到赵某敏购房款后,卡内存款被全部转出,不知去向。
龙华法院审理认为,小东与宋某签约后收到房款73万元,却在收款当天办理公证,让宋某全权代理房屋转让相关事宜,与常理不符。宋某付款后却未依约办理过户,而是将房屋以90万元转卖给他人,取得房产所有权并非其目的,其与小东的房屋买卖成交价显失公平。经过法定程序,2018年9月17日,龙华法院认定小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院审理认为,该认定时间在小东和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之后,故不认定小东在该时间点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在一审判决中,龙华法院撤销了小东与宋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但驳回了小东的其它诉求。
小东父亲马先生表示,小东在2015年12月11日取得精神残疾一级的残疾人证,小东在2018年因卖房所办理的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待考证。
目前,小东方面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