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考全国中级会计师职称的男子孙海(化名)得知海口一家培训公司有培训服务后,2015年11月27日,他与该公司签订《学员服务协议》,约定在一年内,只限孙海自己参加该公司承办的6天现场面授课程。
当天,孙海还与该公司签了《保过协议书》,主要约定:该公司推出的向特定学员提供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全国统一考试前辅导班,即无忧保过班。该公司承诺,无忧保过班学员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能够通过本协议约定的具体科目考试;如果无忧保过班学员在该公司辅导下全面完成该公司提供的学习课程后,仍达不到考试合格分数线,该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向该特定学员返还学费(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悉,孙海选择了该公司提供的如下科目保过班辅导服务:经济法(课程定价1600元)、财务管理(课程定价1600元)、中级会计实务(课程定价1800元)。孙海考试分数到达40分至合格分数线(不含),未通过科目,按课程定价全额退费;0分至40分(不含),不予退费。
签订两份协议后,孙海于当日分别向该公司支付了《学员服务协议》培训费4800元和《保过协议书》培训费5000元。
经过培训后,孙海参加的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为:财务管理19.5分、经济法47.25分、中级会计实务12.375分。上述三门课程2016年度考试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孙海以没有通过考试为由向该公司主张退还全部培训费,该公司未能退款,为此孙海向法院提起诉讼。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孙海与该培训公司分别签订了《学员服务协议》和《保过协议书》,双方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成立。其中的《学员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培训公司已安排并通知孙海参加该协议的课程,且该协议没有约定退款条件,故孙海主张该公司退还该协议中的培训费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根据双方签订的《保过协议书》的约定,孙海符合退还经济法课程培训费1600元的条件,而孙海主张该公司退还其他课程的培训费不符合《保过协议》的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培训公司应向孙海返还课程培训费1600元。
孙海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近日,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